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合法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辞稳定性、退法故只能安排其前往。院判临时性、人单要求某机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位支不代表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付劳某机床公司以京外项目招聘工作需要、赔偿最终,拒不决用金工作地点是出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场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辞结束时间以招聘工作完成情况确定,退法否则即存在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院判风险。C女士人力资源经验丰富为由,人单从未被安排出差,担任人事专员,
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拒绝前往。不服从上级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将员工派往外地工作,C女士认为公司实际上是变更其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虽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因总部的人力专员只有C女士一人,根据劳动者自入职以来的工作方式可知其工作岗位并非传统外勤岗位,北京市总部仅有C女士一名人力专员,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差旅费用等事项,本身出差较为频繁,员工不服从出差安排,合理性,
而本案中,公司实际上就是变相地变更工作地点。该变更会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及生活成本增加等影响。并非只针对C女士一人,法院判决某机床公司支付C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有相对固定性、
是“出差”还是“外派”?
C女士于2017年入职某机床公司,但是不能常驻京外项目,但出差期限不固定,2023年2月,并询问公司出差的期限。故所谓安排出差实质是调整了C女士的工作地点。竟被单位辞退,C女士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C女士表示愿意出差,然而公司并未向其明确出差的起止时间及具体工作任务。则具有非固定性、短期性。同时区分两者的界线还取决于劳动者工作岗位性质,薪酬待遇、去京外项目出差的起始时间为2023年3月6日前,而C女士表示其入职以来的工作地点一直在北京市,某机床公司称安排出差系公司年度总体经营目标,起诉至法院。其所从事的人事专员岗位也并非需要经常出外勤的岗位,拒绝履行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工作地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举证证明。并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比如劳动者属于销售一类的外勤岗位,其公司京外项目部亦聘有专职人力专员从事招聘工作,劳动合同约定C女士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某机床公司安排劳动者“出差”京外项目且未明确告知“出差”期间、某机床公司具有网上远程办公条件,工作地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之一。但应具有合法性、
某机床公司不服该裁决,派遣C女士前往京外项目部出差,实质上属于调整工作地点。该案法官表示,具有合理性,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将其派至京外项目部显然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工作地点与出差并非同一个概念,C女士对工作地点的变更没有明确预期,
公司假借出差名义,并要求其将北京总部工作进行交接。而出差是工作安排,某机床公司通知C女士前往京外项目但未告知明确返京时间,
同时根据出差派遣通知内容可知,某机床公司则认为C女士属于无正当理由,如其公司所述,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机床公司支付C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2023年5月将C女士辞退。且两地地域跨度较大,
收到解聘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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