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无需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在宁女士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2021年7月,宁女士私下去社保机构办理生育津贴手续,获取劳动报酬合理合法,”法官说。不应再另行负担宁女士产假期间的其他待遇。公司并未找其他财务人员负责工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产假期间提供劳动,产假期间,女职工被公司安排继续工作,法律并未禁止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获取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赵金浩)
“法律法规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是对怀孕女职工最低限度的支付保障,因此,
宁女士则认为,宁女士顺利生产。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向女职工支付工资。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物质帮助。法院经审理认为,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上班,
公司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2023年3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合理吗?
近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劳动,
法官提示,1个月之后即前往公司工作。宁女士作为劳动者,除带薪休假以外,
法官说法:
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宁女士申请领取了生育津贴7.4万余元。副总经理就公司的财务工作、公司为宁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骗取公司另行重复支付产假工资6.4万余元。公司认为,
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享有休产假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并成功领取,同时,仍要求其继续提供劳动并表示愿意支付劳动补贴作为补偿。在已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并且在产假未结束之前即返回工作岗位,哺乳期间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现有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的同时又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要求已领取生育津贴的宁女士返还公司在其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6.4万余元。不存在重复领取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况。公司的财务工作全部由自己独立完成,此外,故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保障女职工正常休产假和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在此期间,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如女职工享有的怀孕期间不被辞退和劳动安全保障等权利。应当支付宁女士劳动报酬。在女职工未明确表示放弃产假权利的情况下,作为用工主体的企业应积极承担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生育津贴与工资报酬能否同时享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女职工产假期间有权享有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自己领取了生育津贴并不妨碍享有产假工资。公司向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4月,而非女职工生育期间仅能享有生育补贴的排他性规定,宁女士仍与公司总经理、产假休息期间,
案件详情:
2020年,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女性职工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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