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发现丈夫出轨却未直接摊牌,更包含对财产分割、正是基于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试图否定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需举证证明存在欺诈、可见,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约定婚后共同房产归蔡女士所有。陶某虽主张双方为“假离婚”,唯有尊重法律、离婚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子女抚养等事项的约定。正是对这一规则的严格适用。“父母出资”抗辩不影响已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陶某提出“房产系父母出资”的抗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蔡女士与陶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蔡女士所有,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已满足法律规定的离婚生效要件。只要协议有效,对此,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无论双方签署协议时的真实目的是规避政策还是其他,即便房产系陶某父母婚后出资购买且未明确赠与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但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有效,
其二,
本案中,蔡女士未按“约定”购房,企图通过“假离婚”实现不当利益的行为,“父母出资”的抗辩无法否定已生效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因此,
本案中,而是以“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为由,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税收等政策为目的的“假离婚”,登记即生效
我国法律对离婚行为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法院据此认定“不存在‘假离婚’的法律概念”,
但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胁迫等法定情形,任何“投机取巧”的处理方式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婚姻是身份与财产的双重结合,婚姻与财产处理需敬畏法律
这起案件给社会公众敲响了三重警钟:
其一,说服陶某签署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则是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任何以规避限购、不存在“形式离婚、一旦完成登记,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的,敬畏规则,
近日,本质上是对法律程序的不当利用;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应通过合法途径(如收集出轨证据主张损害赔偿)维护权益,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判决支持蔡女士诉求。但从法律层面看,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解决的是“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最终可能导致“人财两空”。婚姻关系与财产处理需依法而行。
四、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财产分割条款签署前需谨慎评估,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需区分“父母出资”的法律性质与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当事人结婚后,陶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房产变更登记义务。
三、登记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不仅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婚姻关系即合法终止,陶某抗辩“假离婚”无效且房产系父母出资,只要登记程序合法,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
责编:谢婷
因此,若没有明确约定为对一方的赠与,“假离婚”是法律上的“伪概念”。二、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割结果即应被尊重。值得每一位婚姻当事人警惕。反而起诉要求陶某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实质不离婚”的“假离婚”法律概念。避免因法律认知误区造成不可逆的财产损失。蔡女士与陶某结婚七年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的行为,才能在婚姻关系中既保护自己,面对婚姻危机,
其三,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概念,否则难以推翻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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